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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烤意外导致孩子烧伤,谁应当为孩子烧伤负责
来源:王建功律师
发布时间:2017-04-24
浏览量:1118
烧烤意外导致孩子烧伤,谁应当为孩子烧伤负责
----上海朋洋律师事务所王建功律

【案件焦点】
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承担责任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某日,韩某(6周岁)在母亲带领下到被告顾某家搞家庭聚会,聚会人员均是韩某母亲的同事,大家相聚准备时行野餐烧烤,烧烤中开始是用炭燃火,但一直未燃起来。后经提议,顾某买来液体酒精引燃后,将烧烤炉被搬到了车库门口,大家围站着,韩某也在旁边观看生炉子。因火势不足,张某拿起酒精瓶向正在燃烧的炉火中倾倒酒韩某被酒精烧伤面部、四肢及躯干,目前遗留面部瘢痕、躯干及四肢瘢痕形成构成七级伤残。
后韩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1、要求所有参与聚会人员进行赔偿
2、所有聚会人员均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赔偿后续治疗费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裁判要点】
法庭审理时原告韩某提交证据:(1)医记录、住院病史资料、医疗费票据、(2)复医[2015]伤鉴字第680号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3)护理费发票、(4)律师费发票、(5)车费发票、(6)病人费用清单、处方笺、户口簿,(7)监控视频,证明了原告韩某烧伤过程与身体伤害结果。
被告在法庭审理中申请证人出庭,证明了事故发生时参与者情况
法院认为:本案原告韩某系被烧烤炉的火焰灼伤,而引燃烧烤炉的行为明显具有高度危险性,在场人员均应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尤其应对缺乏风险辨识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予以清退或隔离。且无论添加液体酒精的引燃措施对涉案烧烤炉是否适当,添加酒精过程本身亦应根据周边自然状况控制好剂量、火势等因素。根据查明情况来看,被告张某系原告韩某受伤前最后添加酒精人员,而事发前其他被告均在烧烤炉周边,且根据其分工、状态来看,上述均有接触、使用酒精的可能,三人均未能提供反证排除其共同实施侵害行为,故上述五人购买及使用酒精用以引燃烧烤炉的行为直接开启致伤原告韩某之危险源,且在引燃烧烤炉过程中未予谨慎注意,有效防范,故对原告受伤均负有责任80%。韩某母亲未尽到监护义务承担20%责任
法院判决:一、被告顾某、徐某、张某、钱某、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韩某600,408.40元
二、驳回原告韩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案件评析】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已经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对意外伤害来临时,如何处理却并不是人人都能正确面对,本案虽系个案,但很具备代表意义,当带领未成年人外出时,作为监护人应当到合理监护义务,如商场中应当不让未成年儿童脱离自己视线,当发现危险时能够及时处理。
本案中张某是最后一个倒入酒精的人员,但张某对事故的发生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认为原告的受伤属于意外事件,是由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非其过错引发的偶然事故。意外具有不可预见性,在当时大家急于将烧烤炉点燃,在周围都是成年人参与情况下,完全不可能会预见到原告出现,韩某的母亲,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也是此次意外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故法院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及本案实际情况,确定由被告顾某、徐某、张某等对原告损伤连带承担80%的赔偿责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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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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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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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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